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论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
引用本文:娄丹杰.论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J].商情·科学教育家,2007(12).
作者姓名:娄丹杰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湖北武汉
摘    要:1事实婚姻的概念和特征法学界在“事实婚姻”的概念、特征等问题上产生了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要求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不但相互没有配偶,还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实质要件),仅没有进行登记(形式要件)这样的一种婚姻状态;而第二种观点则不问其实质要件是否符合,只要未进行登记,就构成事实婚姻1]笔者同意前一种观点。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事实婚姻的特征:①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否则成为事实重婚。②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双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的两性关系在内容上的重大区别,因为不合法的性行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③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既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又为周围的群众所公认。④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这是事实婚姻的最本质特征,也是其与法律婚姻(登记婚)最大区别。2事实婚姻法律保护在我国的演变过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历次司法解释,对事实婚姻的保护,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2.1为绝对承认时期,1984年8月30日以前,1950年《婚姻法》颁布施行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仍...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