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作品提供与存储服务提供行为的本质区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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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詹启智.网络作品提供与存储服务提供行为的本质区别[J].大学出版,2013(2):35-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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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詹启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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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公共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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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13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将网络传播行为区分为作品提供行为与网络服务提供行为,但并未规定如何区分作品提供行为来自网络用户还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出版者等权利人主张权利时必然遇到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抗辩就是其仅提供存储服务,应受到"避风港"保护。出版者维权胜诉须对之进行有效应对,这是维权胜败的最后关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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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作品提供行为 存储服务提供行为 抗辩 授权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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