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若干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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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韩成军.关于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若干思考[J].红领巾,2005(1):84-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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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韩成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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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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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实为离因损害赔偿,该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乃侵权行为法之权利.作为一种侵权民事责任,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应当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刎系与主观过错四个要件.能够导致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离婚原因行为的立法规定应当采取列举性规定与概括性规定相结合的体例.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义务主体既包括过错配偶方,也应当包括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第三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为一种实体权利,既适用于诉讼离婚,也应当适用于登记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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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离婚 离因损害 损害赔偿 侵权行为 过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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