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诉讼法中免证权——免证权在中国实施的可行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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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杜燕.论刑事诉讼法中免证权——免证权在中国实施的可行性[J].四川教育学院学报,2009,25(Z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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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杜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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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四川教育学院,汽车应用技术学院,成都611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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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均有证人免证权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中对此没有涉及.但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考虑,我国也应承认证人的免证权.实际上,我国港、澳、台地区的刑事诉讼立法不仅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沉默权,还规定了可具体操作的证人的拒绝作证权.这就是因为这一规则有其存在的深刻的社会根源与理论基础.证人免证权的建构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观念更新、规范立法、配套制度设立等多方面的配合.除了人权因素的考虑外,还应从立法上加以规范,注意司法实际的操作,同时,要考虑到我国的立法、司法的实际情况.设立相关制度.本文将从证人免证权存在的理论基础、现状及我国应该如何建立证人免证权三方面进行论述,以此证明免证权在我国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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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免证权 沉默权 容隐制 人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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