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长在校长负责制中应处理好的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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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邢建国.校长在校长负责制中应处理好的关系[J].苏州教育学院学报,199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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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邢建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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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吴江市平望二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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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指示以及省、市要求,自1993年下半年起,全市三分之一中小学实行以校长负责制为中心,自费结构工资改革为主要内容的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的“五制”改革,即校长负责制、全员聘任制、岗位责任制、结构工资制、考核奖励制。改革的目的是提高教职工积极性,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提高教育质量。我校是“五制”改革的首批试点单位,校长被明确地推上学校领导的中心位置,如何把握好校长角色,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是摆在试点学校校长面前的实际问题。下面就此谈几点看法。 一、校长的职权与职责的关系 《吴江市中小学内部管理体制配套改革试行意见》明确规定“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负责领导、组织学校的教育教学和校办企业工作”,“在行使国家规定的学校管理工作权限时,校长拥有行政工作指挥权、决策权、人事聘任权、工资分配权、经费使用权、教职工奖惩权、校内机构设置或撤消权”。可谓集学校领导权力于一身。但作为校长更应清楚自己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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