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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程序正当性的判断
引用本文:吴小军,赵春雷.论行政程序正当性的判断[J].辽宁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5,22(11):18-20.
作者姓名:吴小军  赵春雷
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97
摘    要:在我国的法治国家建设中,首先必须高度重视法律程序的建设和完善,但同时,这种法律程序的建设必须具有实质性内容,不具有实质性内容、缺乏明确指向的法律程序极有可能流于过场,从而导致程序的夭折。目前在中国在有关行政程序价值的研究中,过于强调其正面效应,忽视其负面效应的研究,这种做法应予以纠正。

关 键 词:行政  正当性
文章编号:1672-6022(2005)11-0018-03
修稿时间:2005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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