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法》第10条解释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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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焦若昀.《信托法》第10条解释论[J].遵义师范学院学报,2023(1):54-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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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焦若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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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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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由于信托起源于英美法系,对于这种舶来品,大陆法系国家在建立制度时需考虑法域习惯等诸多因素,因此制定信托法规时出现大量留白。以我国《信托法》第10条所规定的信托登记制度为例,这一制度造成人们在信托登记操作时有法可依却无法操作,如由谁申请登记、向何机关申请、登记范围为何以及登记程序如何等问题均无完善规定。无疑,这为信托内部权利保障以及信托外部交易安全都增加了巨大风险。因此,利用法学方法论对我国《信托法》第10条进行解释,基于信托财产独立性之特征,结合信托登记域外经验,阐述我国现行信托登记制度现状,找出一种既符合《信托法》立法要求又符合实务要求的信托登记方式,是具有理论与实践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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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信托登记 信托财产 信托财产独立性 物权变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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