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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商释补辩
引用本文:程焕.“目录”商释补辩[J].图书馆,1989(1):22-25,37.
作者姓名:程焕
摘    要:《图书馆》1987年第5期发表了查启森先生的大作《“目录”商释·附称谓辨》一文,细细拜读,收益匪浅,感慨颇多。查先生在文中经过详细论证,否定了解放后目录学界关于“目录”定义的“定论”,即“‘目’的含义是指篇目而言,即一书的篇或卷的名称。‘录’是指的叙录,即将一书的内容,作者的事迹,书的评价,校勘的经过等,写成简明扼要的文字。将二者合起来称为目录,即书目”。继姚名达先生之后再一次提出了“录”“应当作‘次第’讲,所谓‘目录’者,篇目之次第也。”这一较正确的论断。其论证翔实严谨,说服力颇强。笔者曾与查先生讨论过关于“目录”定义的问题,基本上赞同查先生的观点,为了进一步澄清这个问题,特作下列补辨,祈望同仁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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