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的执行异议制度及其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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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宗会霞.试论我国的执行异议制度及其完善[J].鹭江职业大学学报,2005,13(2):76-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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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宗会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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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警官职业学院应用法律系,浙江杭州310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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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现行执行异议制度在保障执行当事人和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利方面存在的不舍理性在司法实践中日益凸现。其主要缺陷表现在:审查主体规定不清,审查程序无法可循,关于“中止执行”的规定不尽合理,在处理执行异议问题上引入的审判监督程序缺乏周密的制度体系考量,在保障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程序权利方面缺乏规定,被执行人缺乏相应的异议救济权利等。为完善执行异议制度,需从实体与程序双重角度进行设计,即为当事人创设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两种救济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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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执行救济 执行异议 执行异议之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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