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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学校在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
引用本文:宋晶晶.论学校在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J].中国科教创新导刊,2008(9):151-151.
作者姓名:宋晶晶
作者单位:河南卫生学校,河南安阳,455001
摘    要: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伤害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取决于如何看待学校和未成年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笔者认为学校对于学生只具有管理责任,而不具有监护权,不存在监护权的转移。因此,判断学校对于未成年学生伤害承担责任的依据,还是学校是否有过错。

关 键 词:未成年学生  监护  教育管理  无过错责任  过错责任
文章编号:1673-9795(2008)03(c)-01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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