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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传播立法要有合宪性--以监督权和言论自由的法律限制原则为例
引用本文:李洋.新闻传播立法要有合宪性--以监督权和言论自由的法律限制原则为例[J].青年记者,2015(10):19-21.
作者姓名:李洋
作者单位:西北大学新闻传播学院
摘    要:只有获得经由司法依正当程序所提供的救济,监督权和言论自由才会真正得到保障。我国已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互联网时代的新闻传播也需要通过立法来规制。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明确指出,“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因此,新闻传播立法的重点在于两个方面。其一是保障公民和媒体的宪法权利,其二是规范相关权利的限制方式。一般认为,和新闻传播有关的宪法权利主要有两项,即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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