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辜”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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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巧敏.论“保辜”制度[J].职业圈,2011(24):122-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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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巧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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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安徽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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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保辜,清律有文释之曰:“保,养也,辜,罪也。”伤害行为发生后,由于被害人伤势未定,过旱对该伤害行为定罪量刑可能会造成罪行判定不准确的结果,因此确定一定的时间限度。以该时限结束后被害人的死伤状况作为对伤害人定罪量刑的依据,以督促伤害人在限内采取积极措施,挽救被害人生命,减轻损害结果,减轻自己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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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保辜 伤害行为 制度 定罪量刑 被害人 损害结果 罪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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