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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馆从事网络信息服务合理使用著作权的法律界限
摘 要:
200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七条在我国著作权制度中首次对档案馆合理使用数字著作权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使档案馆从事网络信息服务有了可资操作的法律依据。该条规定,档案馆“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
关 键 词:
网络信息服务
著作权问题
合理使用
档案馆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法律界限
数字作品
著作权制度
文章编号:
24355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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