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权责任法》第36条中的“提示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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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黎雯.论《侵权责任法》第36条中的“提示规则”[J].大观周刊,2012(8):46-46,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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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黎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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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江西南昌330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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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为应对网络侵权的特殊性,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对其进行了专门规定,确立了我国网络侵权的“提示规则”。但由于没有对“提示规则”适用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类型做出规定,以及缺乏“提示规则”相关的配套制度的设计,使得该条款的效果大打折扣。为解决该问题,须从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范围、“通知”规则的完善及“反通知规则”的建立等方面对《侵权责任法》中的“提示规则”进行完善,以使其达到规制网络侵权行为,促进网络社会的健康有序发展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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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提示规则 网络服务提供者 通知规则 反通知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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