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校长负责制的制衡、约束与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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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魏志春.论校长负责制的制衡、约束与完善[J].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基础教育版),199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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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魏志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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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师范大学教育管理系 邮编:2002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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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校长负责制对学校管理权利的行使,是政府为有效履行公共教育管理职能所派生的分权与授权形式。在学校由政府附属机构向面向社会、依法办学的法人实体转变过程中,既要承认学校办学自主权中对管理权利的充分行使,又要建立起对权利行使的制衡监督和制约机制,包括学校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垂直监督和所在社区居民的水平监督;加大教职工民主管理对学校权利行使的约束力度,使学校管理者对本单位及个人利益的追求,置于满足社会公共利益目标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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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校长负责制 制衡 约束 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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