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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组织者信息网络传播权适用范围研究
引用本文:李海滨,王淑君.广播组织者信息网络传播权适用范围研究[J].宜宾学院学报,2023(10):65-74.
作者姓名:李海滨  王淑君
作者单位:宜宾学院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部
基金项目:四川省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社区矫正研究中心2021年度一般项目“社区矫正对象人身安全保护理论与实务研究”(SQJZ202109);
摘    要:为了应对互联网产业的快速发展以及“三网融合”的时代趋势,防止广播组织者利益遭受损害,202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7条为广播组织者赋予信息网络传播权。从文义解释角度看,“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意味着广播组织者基于播放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对于广播电视节目的控制,然而该解释结论将导致广播组织者权客体由“节目信号”改变为“节目”本身,造成著作权与邻接权客体出现交叉重合。司法机关应通过运用法律解释方法限缩第47条第一款第三项的文义范围,将其仅适用于行为人通过信息网络将广播组织者播放的非作品或录制品范畴的节目进行双向主动式传播情形,以实现“纸面上的法”向“活的法律”的成功转变。

关 键 词:广播组织者  信息网络传播权  节目信号  文义解释  限缩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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