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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高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引用本文:邢洪洲,赵振岗.浅谈高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J].沧州师专学报,2001,17(3):60-61.
作者姓名:邢洪洲  赵振岗
作者单位:沧州师范专科学校,沧州师范专科学校 河北沧州 061001,河北沧州 061001
摘    要:1999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实行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这就在法律上确立了高等学校的领导体制。在高校,党 委是政治领导核心,是高校行政工作的指导、支持和监督者,是各种群众组织的领 导者。高校校长是高校的最高行政长官,全面负大本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 行政管理工作。高校党委领导与校长负责之间的关系是相辅相承、辩证统一、不可 分割的。党委领导是集体领导,校长负责要在集体领导监督下负责,二者在工作上 务必加强团结、密切协作。正确理解和坚持这一领导体制是高校保持稳定和发展的 关键。

关 键 词:高校  党委领导  校长负责
文章编号:1008-4762(2001)03-0060-02
修稿时间:2001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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