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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徙自由必要性分析——以现行宪法为视角
引用本文:武勇,胡志胜.迁徙自由必要性分析——以现行宪法为视角[J].集宁师专学报,2008,30(1):60-64.
作者姓名:武勇  胡志胜
作者单位:1. 集宁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政史系,内蒙古乌兰察布,012000
2. 集宁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组织人事处,内蒙古乌兰察布,012000
摘    要:迁徙自由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不仅为世界各国宪法所确认,也为一系列国际性和区域性人权公约所确认,我国建国前和建国初的宪法及宪法性法律对迁徙自由也曾作出过规定,但从1975年宪法开始取消迁徒自由至今迁徒自由从我国宪法中悄然消失,这显然和我国现行宪法“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相悖。现行宪法恢复和重新确认公民迁徙自由权。既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我国法制统一和尊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同时还是完善我国人权立法、履行国际人权公约的需要。

关 键 词:迁徙自由  市场经济  法治  人权  恢复  必要性
文章编号:1009-7171(2008)01-06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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