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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票据丧失的权利救济
引用本文:涂岩.论票据丧失的权利救济[J].江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2,14(2):7-8.
作者姓名:涂岩
作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江西,南昌,330013
摘    要: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票据所表明的金钱债权,以票据为其表现形式,丧失票据,就无法主张票据权利。《票据法》为维持票据的安全性,维护票据权利人的合法利益,保障和促进票据的使用,特别规定了票据丧失后的救济制度,使失票人有最后的,但是十分可靠的法律保护条件。

关 键 词:票据丧失  权利救济  票据法  失票救济制度  救济方法  票据权利
文章编号:1008-3537(2002)02-0007-02
修稿时间:2002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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