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票据丧失的权利救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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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涂岩.论票据丧失的权利救济[J].江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2,14(2):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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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涂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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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西财经大学,江西,南昌,330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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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票据所表明的金钱债权,以票据为其表现形式,丧失票据,就无法主张票据权利。《票据法》为维持票据的安全性,维护票据权利人的合法利益,保障和促进票据的使用,特别规定了票据丧失后的救济制度,使失票人有最后的,但是十分可靠的法律保护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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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票据丧失 权利救济 票据法 失票救济制度 救济方法 票据权利 |
文章编号: | 1008-3537(2002)02-0007-02 |
修稿时间: | 2002年4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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