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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受贿罪立法完善的思考
引用本文:聂全武.对受贿罪立法完善的思考[J].焦作大学学报,2002,16(2):92-93.
作者姓名:聂全武
作者单位:郑州大学,河南,郑州,450000
摘    要:我国现行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规定,未能完全反映出受贿犯罪的本质,必须加以完善。第一,应将贿赂的范围扩大为违反廉政建设制度的非法利益;第二,在犯罪构成上,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

关 键 词:受贿罪  贿赂范围  立法完善  刑法  犯罪构成  非法利益
文章编号:1008-7257(2002)02-0092-02
修稿时间:2002年1月10日

On the Perfection of the Legislation Against the Brible-taking Crime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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