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机关的立法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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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马颖.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机关的立法选择[J].河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6,11(1):56-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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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马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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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北经贸大学,石家庄,0500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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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国外有关不动产登记机关的情况复杂、多样,我国应借鉴国外不动产登记的先进做法,但不能忽略不动产登记应当符合我国的国情这个因素.我国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设计不应当采取一步到位跨越式的改革,而应当采取过渡性渐进式改革,即以土地登记为基础,将土地物权、房屋物权的登记统一起来,由统一的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待房地产登记逐步完备后再考虑移植到其他机构,比如司法行政机关,然后再单独剥离出来成立专门的不动产登记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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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不动产物权 登记机关 统一 |
文章编号: | 1008-469X(2006)01-0056-03 |
收稿时间: | 2005-12-06 |
修稿时间: | 2005年12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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