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集体土地产权权益与失地农民利益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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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雷寰.农民集体土地产权权益与失地农民利益保障[J].教学和研究参考,2006(1):55-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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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雷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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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集体所有制关于农民个人的二重规定性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既然归农民集体所有,这就意味着任何个人。无论从法律意义上还是经济意义上都既是所有者,因为他是公众的一员,共同占有的权利是任何个人所拥有的那一部分所有权和一切其他人所同时拥有的所有权共同构成的;又是非所有者,因为他仅是公众的一员,作为个人所拥有的公有权只有同其他本集体成员的所有权结合、共同构成集体所有权的时候才有效。才能发挥作用。作为个人,他既没有特殊的所有权决定资本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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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农民集体土地 失地农民 利益保障 产权权益 集体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管理法》 国家所有 城市郊区 集体所有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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