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社会保险权利保障初探 |
| |
引用本文: | 欧阳梦春,曹兴华.受刑人社会保险权利保障初探[J].现代企业教育,2007(7X):104-105. |
| |
作者姓名: | 欧阳梦春 曹兴华 |
| |
作者单位: | [1]湖南省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湖南长沙410006 [2]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1 |
| |
基金项目: | 本文系湖南省教育厅立项资助项目"受刑人权利保护问题研究"(编号:06c040)阶段成果. |
| |
摘 要: | 由于历史原因和人们传统观念中存在的偏见,现实中受刑人并不能享受或只能享受部分社会保险权利。除了法律明确规定或其中包含必然要剥夺的权利外,受刑人也是权利主体,具有法律人格。保留受刑人社会保险权是符合社会保障和刑罚目的的,也是合平自然法原则的权利,具有不可剥夺性。我们应该尊重受刑人的社会保险权利,改革现有制度以保障其权利。实践中可以考虑赋予受刑人自由参保的权利,或者强制参保。
|
关 键 词: | 社会保险 受刑人 权利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