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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社会保险权利保障初探
引用本文:欧阳梦春,曹兴华.受刑人社会保险权利保障初探[J].现代企业教育,2007(7X):104-105.
作者姓名:欧阳梦春  曹兴华
作者单位:[1]湖南省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湖南长沙410006 [2]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1
基金项目:本文系湖南省教育厅立项资助项目"受刑人权利保护问题研究"(编号:06c040)阶段成果.
摘    要:由于历史原因和人们传统观念中存在的偏见,现实中受刑人并不能享受或只能享受部分社会保险权利。除了法律明确规定或其中包含必然要剥夺的权利外,受刑人也是权利主体,具有法律人格。保留受刑人社会保险权是符合社会保障和刑罚目的的,也是合平自然法原则的权利,具有不可剥夺性。我们应该尊重受刑人的社会保险权利,改革现有制度以保障其权利。实践中可以考虑赋予受刑人自由参保的权利,或者强制参保。

关 键 词:社会保险  受刑人  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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