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植物品种权的比较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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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邓声菊,何黎清.动植物品种权的比较分析[J].中国发明与专利,200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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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邓声菊 何黎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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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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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植物新品种作为发明的一种,在各国的知识产权制度中的地位并不相同,基于不同原因,或以专利法或以专门法或两者兼具的方式对育种人的权利进行保护。从整体上看,相对于植物品种权的保护而言,对动物品种权的保护是滞后的。一、不同国家动植物品种权保护的比较(一)美国动植物专利保护情况1.植物专利法保护1892年,美国国会提出过授予与植物相关的发明专利权的议案,但在通过1930年的植物专利法之前,有两个原因阻碍了植物发明获得专利。第一个原因是当时普遍认为植物,包括人工育种的植物,是天然产物,不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对象。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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