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允许和鼓励其他经济成份适当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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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广泽,吕进.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允许和鼓励其他经济成份适当发展[J].宁夏师范学院学报,199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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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广泽 吕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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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现在所处的历史阶段,是社会主义发展的初级阶段。在现阶段仍然存在着多种经济成份,即除了存在公有制的两种形式——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还存在着劳动者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简称“三资企业”)的非公有制企业。在这多种经济形式中,如何正确处理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关系,正确评价非公有制经济成份的性质和作用,这虽是讨论了多少年的老问题,但在今天举国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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