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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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红平.浅论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保障[J].天中学刊,2002,17(1):2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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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红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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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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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目前,我国民事诉讼证人“不愿”、“不敢”出庭作证的现象十分普遍。证人出庭作证难已成为困扰我国立法和司法的一大顽症,严重地妨碍了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进程及其效果,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原因是法律只规定了证人出庭作证是公民的法定义务,但对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保障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另外,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保障证人权利的意识不强也是其中重要原因。因此,解决证人出庭作证难问题,就必须在法律上规定严密的证人权利保障关系,对证人出庭作证的经济求偿权、证人及其近亲属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法律保护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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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民事诉讼 证人出庭作证 经济求偿权 法律保护 民事审判 权利保障 人身安全 |
文章编号: | 1006-5261(2002)01-0021(04) |
修稿时间: | 2001年10月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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