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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图书馆的公务法人地位
引用本文:林桦.论图书馆的公务法人地位[J].图书情报知识,2004,6(6):83-85.
作者姓名:林桦
作者单位:淮阴师范学院图书馆,江苏淮安,223001
摘    要:图书馆是国家依法设立的公益组织,具有特定的行政上的目的,国外法律制度中视其为公务法人,借鉴这一制度,可以明确我国图书馆的法律地位。图书馆与其利用者之间存在着特殊的法律关系,它具有特殊的权力主体身份和地位。根据重要性理论,对涉及利用者重要权利的事项,应当予以法律保留和给予司法救济。

关 键 词:公务法人  法律保留  权力主体  司法救济  行政  依法  根据  图书馆  利用者  地位
文章编号:1003-2797(2004)06-0083-03
修稿时间:2003年1月7日

On the Status of Library's Public Agency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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