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图书馆的公务法人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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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林桦.论图书馆的公务法人地位[J].图书情报知识,2004,6(6):83-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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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林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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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淮阴师范学院图书馆,江苏淮安,223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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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图书馆是国家依法设立的公益组织,具有特定的行政上的目的,国外法律制度中视其为公务法人,借鉴这一制度,可以明确我国图书馆的法律地位。图书馆与其利用者之间存在着特殊的法律关系,它具有特殊的权力主体身份和地位。根据重要性理论,对涉及利用者重要权利的事项,应当予以法律保留和给予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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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务法人 法律保留 权力主体 司法救济 行政 依法 根据 图书馆 利用者 地位 |
文章编号: | 1003-2797(2004)06-0083-03 |
修稿时间: | 2003年1月7日 |
On the Status of Library's Public Agenc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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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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