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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
摘    要:第1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已于一九九二年二年二十九日经国务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主任 李铁映 一九九二年三月十四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义务教育法第四条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依法应当入学至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年龄阶段的儿童、少年。 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年限,以及因缓学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延长的在校年龄,由省级人民政府依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和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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