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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工资债权在破产清偿中的优先受偿
引用本文:谢军.论工资债权在破产清偿中的优先受偿[J].商情·科学教育家,2007(12).
作者姓名:谢军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湖北武汉
摘    要:新法最终确定:在新企业破产法实施后,该法公布以前出现的破产,破产人将优先清偿职工的工资和其他福利。破产人无担保财产不足清偿职工工资的,要从有担保的财产中清偿。在新企业破产法公布后,破产人将优先清偿企业担保人,职工工资和其他福利仅能从未担保财产中清偿。学界、司法界一直就此存有很大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职工债权应放在物权担保债权之前清偿,这样才能体现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保证职工债权即使在破产企业多数财产都已设定物权担保的情况下也能得到充分清偿。另一种观点则明确表示反对,认为如职工债权优先于物权担保债权清偿,将危害商品交易安全,破坏物权担保制度,违背市场经济规则,并可能引发严重的金融风险。笔者认为争议的本质是关于价值观的争论。魏德士认为任何国家与法律制度的变化都是以价值观、世界观以及意识形态的变化为基础的。价值判断在法中起着重要作用。任何完整的法律规范都是以实现特定的价值观为目的,并评价特定的法益和行为方式。笔者认为现阶段国家与社会的基本状况要求把职工工资优先受偿确立为一般优先权,先于担保物权受偿。正如孙宪忠先生所言:“法定优先权在中国是具有发展前途的物权之一,因为随着劳动力市场的发展,赋与劳动者工资请求权具有法定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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