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数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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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武思.信息·数字[J].中国广播电视学刊,200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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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武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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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加强广播影视文化产品进口管理中宣部、广电总局等六部门日前联合下发《关于加强文化产品进口管理的办法》。《办法》规定,电影、电视剧、动画片和广播电视节目等文化产品进口业务,须广电总局指定或许可的国有文化单位经营。境外电视剧、影视动画片及电视节目的引进,报广电总局审批,实行项目申报制,由具备资格的单位按规定申报。合拍电影片在境内发行放映,合拍电视剧、动画片在境内发行和电视台播出,须取得广电总局颁发的许可证。《办法》规定,原则上不再批准境外卫星电视频道在境内落地。未经批准,个人和单位不得设置,使用卫星电视接收设施。严禁通过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电信网络等各种信息网络非法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严禁擅自在境内开展境外卫星电视频道和有关接收设备的推广介绍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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