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的适用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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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硕.浅谈我国“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的适用条件[J].广州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4(2):83-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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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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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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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9条的规定,买卖不破租赁规则不仅适用于不动产,而且适用于动产,并无需任何公示方式,如交付、占有、登记等。造成实践中,出租人往往和第三人恶意串通,事后倒签租赁合同,损害善意买受人的利益,特别是使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债权难以保全,不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和提高交易效率。因此借鉴国外规定,结合我国实践,对我国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的适用条件进行限制,缩小其适用标的物的范围,引进公示公信规则,实现承租人和出租人利益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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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买卖不破租赁 适用条件 租赁权 对抗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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