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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正义与非暴力反抗——罗尔斯《正义论》述评
引用本文:唐仲清.法治、正义与非暴力反抗——罗尔斯《正义论》述评[J].大连大学学报,2007,28(4):95-99.
作者姓名:唐仲清
作者单位:广东南华工商学院,法律系,广东,广州,510507
摘    要:罗尔斯的正义学说对研究法与正义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对我国司法理论与实践问题有较大的启发作用。罗尔斯论述了正义二原则的实现过程,提出了政治正义、经济(分配)正义和个人正义问题,并论述了实质正义和形式正义。对正义的严重侵犯下,人们可以采取良心拒绝、非暴力反抗的方式拒绝服从法律。在承认实体公正难检验性的前提下,“视为公正说”正是罗尔斯“纯粹程序正义”在司法审判中的体现。就法治建设而论,国家在立法时应当更多地考虑予弱者以更多的权利配置,在司法时也应考虑保护弱者的原则得以更具体的贯彻。

关 键 词:正义至上  实质正义  形式正义  非暴力反抗
文章编号:1008-2395(2007)04-0095-05
修稿时间:2007-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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