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撰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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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佳,崔旸,吕敏.浅议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撰写[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5(3):62-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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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佳 崔旸 吕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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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医药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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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本文对评价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撰写方式进行了探索。作者认为,在判断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具有创造性时,应以"三步法"作为逻辑判断的基础,把重点放在发明的发明点上,从技术方案整体出发进行说理。而在撰写上,在做到说理充分的前提下,可探索更多元的说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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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创造性 特征对比 三步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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