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文书提出义务——以主体范围的扩展为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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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志俊.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文书提出义务——以主体范围的扩展为视角[J].安徽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8(2):29-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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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志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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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肥,2306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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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文书提出义务制度是保障当事人证据收集的一项重要制度,它使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更为丰富,对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并做出公正的司法裁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我国的文书提出义务制度中主体范围较窄,仅对当事人做出了立法规定,未将诉讼外的第三人纳入到该制度的调整范围之中。在现代社会的发展过程中,第三人介入诉讼的案件愈加频繁,对于第三人持有文书证据的法律规制研究显得尤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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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文书提出义务 理论基础 第三人 |
On the Obligation of Documentations-submissionin Chinese Civil Procedur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Expansion of Subject Sc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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