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审前程序的证据交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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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步清.论民事审前程序的证据交换[J].洛阳师范学院学报,2003,22(4):31-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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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步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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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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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证据开示制度是英美法系证据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它通过对审前程序的证据交换,质证,以达到公正、高效地审理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证据则中,吸收了证据开示制度的积极内容,有利于民事案件的审理,但其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我国应加强法官在证据交换中的地位,进一步完善配套司法体系的构建,从而使大量民事案件开庭前加以解决,以达到诉讼经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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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民事诉讼 民事证据 证据交换 证据开示 |
文章编号: | 1009-4970(2003)04-0031-03 |
修稿时间: | 2003年4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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