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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审前程序的证据交换
引用本文:刘步清.论民事审前程序的证据交换[J].洛阳师范学院学报,2003,22(4):31-33.
作者姓名:刘步清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摘    要:证据开示制度是英美法系证据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它通过对审前程序的证据交换,质证,以达到公正、高效地审理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证据则中,吸收了证据开示制度的积极内容,有利于民事案件的审理,但其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我国应加强法官在证据交换中的地位,进一步完善配套司法体系的构建,从而使大量民事案件开庭前加以解决,以达到诉讼经济的目的。

关 键 词:民事诉讼  民事证据  证据交换  证据开示
文章编号:1009-4970(2003)04-0031-03
修稿时间:2003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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