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先刑后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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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程海丽.浅谈"先刑后民"[J].运城学院学报,2007,25(1):85-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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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程海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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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运城市信息工程学校,山西,运城,04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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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先刑后民”即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该原则是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处理刑民交叉案件时所遵循的一个原则。先刑后民原则在提高效率、节约成本方面有很大的积极意义,但是却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公民个人的合法民事权利,而且由于法律规定的不明确以及个别司法人员的主观原因,导致该原则被滥用甚至被恶意利用,公民的个人权利受到严重的损害。先刑后民原则实际上是公权优先的体现,笔者认为,在现代法治国家,应树立公权与私权并重的理念,国家行使公权力不能以牺牲个人权利为代价,先刑后民原则应予以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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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先刑后民 公正与效率 公权与私权 |
文章编号: | 1008-8008(2007)01-0085-02 |
收稿时间: | 2007-01-06 |
修稿时间: | 2007年1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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