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6)》关于图书馆合理使用馆藏数字作品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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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赵静文.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6)》关于图书馆合理使用馆藏数字作品的规定[J].河南图书馆学刊,2009,29(6):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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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静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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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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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图书馆收藏和供读者借阅的是图书,它包括印刷型出版物、电子出版物、网络出版物等,是作品的各种载体。所以由图书馆收藏和利用图书而产生的民事关系,也应由物权法去规范和调整,而不应由著作权法去调整。《条例》第7条中关于图书馆合理使用数字馆藏的规定,存在着将作品与载体混为一谈,用客体替代载体,进而以合理使用之名,行限制图书馆借阅网络出版物之实的问题:存在着将物权法性质的法律规范纳入著作权法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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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作品 载体 著作权 物权 图书馆 信息网络传播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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