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信息化建设责任主体的职责定位——基于新《档案法》第五章的文本考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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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吴志杰,刘永,吴雁平.档案信息化建设责任主体的职责定位——基于新《档案法》第五章的文本考察[J].档案与建设,2021(9):2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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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志杰 刘永 吴雁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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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信息资源管理学院,北京,100872;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信息管理学院,河南郑州,450001;开封市档案馆,河南开封,47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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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作为国家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档案信息化是一项涉及多主体的系统性工程,需要不同主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协同合作.通过对新《档案法》第五章的文本考察,文章认为:档案信息化建设统筹主体应当依法承担档案信息化的宏观规划、规范管理和重点任务部署等核心职责;档案信息化建设支持主体应当依法承担档案信息化建设的规划保障、职能保障和业务保障等核心职责;档案信息化建设业务主体应当依法承担档案信息化业务工作的实施与执行等核心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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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新《档案法》 档案信息化建设 责任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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