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董事的忠诚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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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秦燕.浅议董事的忠诚义务[J].徐州教育学院学报,2007,22(2):42-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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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秦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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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徐州教育学院教务处 江苏徐州221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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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委任是董事忠诚义务产生的基础;董事忠诚义务的具体表现形式:董事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等等。我国现行《公司法》对董事义务的规定存在的问题有忠实义务范围窄;公司财产滥用范围规定得较粗、对公司资产的维护义务规定得不明确等;从董事忠实义务的积极性、"利用公司机会"、"抵触利益交易"的规定等方面来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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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忠诚义务 理论基础 表现形式 缺陷 完善 |
文章编号: | 1008-6625(2007)02-0042-03 |
修稿时间: | 2007-05-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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