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法律专业亟须引进诊所式法律教育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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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胡学军,吴丹波.高职法律专业亟须引进诊所式法律教育方式[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06(1):41-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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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胡学军 吴丹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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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昌大学法学院,江西,南昌,3300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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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传统法律教育方式与高职法律教育的特殊要求不相协调,而诊所式法律教育方式对传统教育方式的多方面突破适合我国社会对法律职业教育的要求。目前高职院校应转变办学思想观念,加强课程教学改革,并认真搞好所需的软硬件建设,为逐步推广诊所式教育方式积累经验并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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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诊所武法律教育方式 高职教育 改革 基本要求 |
文章编号: | 1004-9290(2006)01-004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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