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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董事注意义务的法律规制——以英美法标准为借鉴
引用本文:杨斌.浅析我国董事注意义务的法律规制——以英美法标准为借鉴[J].宜宾学院学报,2008,8(1):73-76.
作者姓名:杨斌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研究部,重庆,400031
基金项目: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科硕博科研项目
摘    要:董事的注意义务是指董事在履行其职务时,他的技能水平应合理地从他的知识和经验来判断,不必展示出比此更高的水平.在英美法系已经出现:注意义务标准倾向客观化、专业化,行为标准与责任标准相分离,经营判断规则独立等趋势,较好解决了维护公司、股东利益和保护与激励公司董事之间的矛盾.而我国在2005年修订<公司法>中没有完全体现这一趋势.因此,应在法律实践中建立以客观标准为主,主客观相统一的综合性标准,明确董事注意义务内容及法律责任,谨慎引进经营判断规则,逐步减小我国法律与世界的差距.

关 键 词:董事注意义务  标准趋势  立法完善  董事注意义务  法律规制  英美法  客观标准  Director  Regulation  Legal  Attention  Standards  Common  世界  小我  法律责任  综合  主客观相统一  法律实践  完全  公司法  修订  公司董事
文章编号:1671-5365(2008)01-0073-04
修稿时间:2007年11月8日

Director of China's Obligations to the Attention of Legal Regulation:To Learn from Common Law Standards
Authors:YANG Bin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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