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董事注意义务的法律规制——以英美法标准为借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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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斌.浅析我国董事注意义务的法律规制——以英美法标准为借鉴[J].宜宾学院学报,2008,8(1):73-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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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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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南政法大学,研究部,重庆,400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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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科硕博科研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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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董事的注意义务是指董事在履行其职务时,他的技能水平应合理地从他的知识和经验来判断,不必展示出比此更高的水平.在英美法系已经出现:注意义务标准倾向客观化、专业化,行为标准与责任标准相分离,经营判断规则独立等趋势,较好解决了维护公司、股东利益和保护与激励公司董事之间的矛盾.而我国在2005年修订<公司法>中没有完全体现这一趋势.因此,应在法律实践中建立以客观标准为主,主客观相统一的综合性标准,明确董事注意义务内容及法律责任,谨慎引进经营判断规则,逐步减小我国法律与世界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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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董事注意义务 标准趋势 立法完善 董事注意义务 法律规制 英美法 客观标准 Director Regulation Legal Attention Standards Common 世界 小我 法律责任 综合 主客观相统一 法律实践 完全 公司法 修订 公司董事 |
文章编号: | 1671-5365(2008)01-0073-04 |
修稿时间: | 2007年11月8日 |
Director of China's Obligations to the Attention of Legal Regulation:To Learn from Common Law Standard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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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s: | YANG B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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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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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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