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计算机犯罪主体的确定 |
| |
引用本文: | 吴丹.试论我国计算机犯罪主体的确定[J].新乡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19(6):35-36. |
| |
作者姓名: | 吴丹 |
| |
作者单位: | 解放军西安政治学院,陕西,西安,710068 |
| |
摘 要: | 计算机犯罪将会在世界范围内成为危害性最大的一种犯罪,我国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首次对计算机犯罪作出了规定。由于计算机犯罪与传统犯罪的巨大差异,造成传统刑法理论与现实犯罪态势的冲突,因此有必要从理论上对计算机犯罪做出更深入的研究和探讨。将计算机犯罪的主体确定为一般主体,符合计算机犯罪的特点,有利于正确定罪量刑。
|
关 键 词: | 计算机犯罪 一般主体 特殊主体 |
文章编号: | 1008-7613(2005)06-0035-02 |
修稿时间: | 2005年4月29日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