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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计算机犯罪主体的确定
引用本文:吴丹.试论我国计算机犯罪主体的确定[J].新乡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19(6):35-36.
作者姓名:吴丹
作者单位:解放军西安政治学院,陕西,西安,710068
摘    要:计算机犯罪将会在世界范围内成为危害性最大的一种犯罪,我国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首次对计算机犯罪作出了规定。由于计算机犯罪与传统犯罪的巨大差异,造成传统刑法理论与现实犯罪态势的冲突,因此有必要从理论上对计算机犯罪做出更深入的研究和探讨。将计算机犯罪的主体确定为一般主体,符合计算机犯罪的特点,有利于正确定罪量刑。

关 键 词:计算机犯罪  一般主体  特殊主体
文章编号:1008-7613(2005)06-0035-02
修稿时间:2005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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