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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韩公司法的比较看中国公司法——从资本制度入手
引用本文:刘娟.中韩公司法的比较看中国公司法——从资本制度入手[J].商情·科学教育家,2007(12).
作者姓名:刘娟
作者单位: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湖北武汉
摘    要:我国于2005年对《公司法》进行了全面的修订并于2006年开始实施。从修改的内容看,主要集中在公司法的两大支柱制度上,即公司治理和公司资本制度。新公司法的资本制度主要从以下一些方面进行了修改:1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降至3万并可分期缴足旧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以下最低限额:以生产经营为主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为人民币10万元。注册资本要一次缴足。新公司法(以下简称新法):对上述规定作了三方面的修改:取消了按照公司经营内容区分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允许公司按照规定的比例在2年内分期缴清出资,投资公司从宽规定可以在5年内缴足;将最低注册资本额降至人民币3万元。修改理由:现行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规定数额过高,不利于民间资本进入市场,束缚了经济的发展。要求注册资本一次性全部缴足,也容易造成资金的闲置。1]同时从目前公司登记管理的情况看,根据公司经营内容分别规定不同的最低注册资本额实际意义不大。2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降至500万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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