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偷税罪规定的几点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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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江苏南京210000(李艳),南京市地税局 江苏南京210000(王振宇),南京市浦口地方税务局 江苏南京210000(许晓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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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刑法》201条关于偷税罪的规定采用的是叙明罪状的罪状描述方式,此方式的优点在于详细地阐明了犯罪特征,符合罪刑法定的原则,但由于经济生活的复杂性,该条规定及有关司法解释并不能达到惩罚偷税行为的目的,"比例加数额"的犯罪认定标准使得侦查人员对会计年度尚未结束时发生的偷税行为难以处置。笔者认为应该将刑法中有关偷税罪的规定更好地与税法等行政法规衔接,在《刑法》中采用空白罪状的罪状描述方式,并以单一的数额标准取代"比例加数额"的犯罪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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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偷税罪 罪状 立法比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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