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奏谳书》“受致书为屯,去亡”案三个司法术语再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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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周敏华.《奏谳书》“受致书为屯,去亡”案三个司法术语再探[J].许昌学院学报,2012,31(1):83-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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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周敏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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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东吴大学中文学系,台湾台北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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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张家山247号汉墓.奏谳书》出土后,史料未及备载的秦汉时期司法制度彰显于世。研读《奏谳书》案例,除了通读简文,对其中的司法术语、法律规定,更需确切的掌握,方能理解该案记述的历史背景及司法制度的实际运用。《奏谳书》"受致书为屯,去亡"案中,"署狱史曹发"、"吏当"、"它县论"等三项司法术语,备受学界争议,对其进行若干梳理和解析,对认识秦、汉时期的奏谳流程,应有着极大的关键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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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奏谳书 署狱史曹发 吏当 它县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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