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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拒绝作证权的主体探析
引用本文:陈雪平.证人拒绝作证权的主体探析[J].青岛大学师范学院学报,2004,21(4):70-73.
作者姓名:陈雪平
作者单位:青岛大学师范学院,政治系,山东,青岛,266017
摘    要:证人拒绝作证权,是指了解案情并有作证能力的人,因符合法定情形而依法卸除作证义务,不予作证的权利。我国目前对拒绝作证权主体的设定的范围应包括亲属型、公务型和职务型;对拒绝作证权主体行使其权利必须作一定的限制。

关 键 词:刑事诉讼法  拒绝作证权  拒绝作证权主体  证人  限制
文章编号:1006-4133(2004)04-007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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