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督导制度 完善教育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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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朱仇美.建立督导制度 完善教育管理[J].安徽教育,1991(Z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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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朱仇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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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省教委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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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建立教育督导制度,是对教育实行科学管理的重要措施。1977年,邓小平同志在《教育战线要拨乱反正》的重要讲话中提出:“要健全教育部门机构。……至少要搞二十个人专门下去跑跑。……了解情况,监督计划、政策的执行。”1983年,教育部提出了《建立普通教育督学制度的意见》。1986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四部委《关于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若干意见》的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和地方逐步建立基础教育督学(视导)制度”。我省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也作了规定:“建立督学(视导)制度。县及县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应逐步建立督学(视导)机构,负责对本地区义务教育的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视察、督促和指导,协同当地人民政府处理有关实施义务教育的各项问题”。在这期间,国家教委和很多省、地、市、县相继建立了专门机构,组织了教育督导检查,我省的教育督导工作也逐步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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