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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主体
引用本文:洪秀丽,吴文珍.劳动合同主体[J].零陵学院学报,2002(3).
作者姓名:洪秀丽  吴文珍
作者单位:宜春学院经法学院 江西宜春336000 (洪秀丽),宜春学院经法学院 江西宜春336000(吴文珍)
摘    要: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主体范围已经远远不能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以及法制建设的需要。原因是我国劳动合同的主体占广义劳动者的比例太小,与现代劳动立法的趋势也不符合。因此建议,我国的劳动合同立法应站在整个国家人力资源利用的角度,将其主体范围延伸到除国家公务员之外的所有劳动者。

关 键 词:主体范围  劳动者  用人单位  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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