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不宜设定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共同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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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文信.婚姻法不宜设定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共同债务[J].红领巾,2004(6):49-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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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文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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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辉县市人民法院,研究室,河南,辉县,453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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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离婚案件中,对夫妻共同债务偿还问题处理得好坏,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切实的保障.现行婚姻法所规定的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共同债务的做法不妥,这一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易产生多种问题.事实上,像财产可以分割一样,共同债务也可以分割给离婚双方,由其各自单独承担相应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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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婚姻法 共同债务 清偿设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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