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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不宜设定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共同债务
引用本文:王文信.婚姻法不宜设定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共同债务[J].红领巾,2004(6):49-51.
作者姓名:王文信
作者单位:辉县市人民法院,研究室,河南,辉县,453600
摘    要:在离婚案件中,对夫妻共同债务偿还问题处理得好坏,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切实的保障.现行婚姻法所规定的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共同债务的做法不妥,这一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易产生多种问题.事实上,像财产可以分割一样,共同债务也可以分割给离婚双方,由其各自单独承担相应债务.

关 键 词:婚姻法  共同债务  清偿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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