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函”、“通知”亦可答复“请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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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洪泉.用“函”、“通知”亦可答复“请示”[J].档案学通讯,200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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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洪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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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重庆科技学院人文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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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杨文丰先生在他编著的《现代应用文书写作》一书中认为用函回复请示是错误的,笔者认为答复请示事项,既可用批复,也可用函和通知。究竟用哪个文种,要据情而定,如果请示机关和答复机关之间存在隶属关系,就用批复;如果不存在隶属关系就用复函;如果请示事项意义重大,而且牵涉面很广,又不便用批复来答复的,就用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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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函 通知 请示 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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