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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函”、“通知”亦可答复“请示”
引用本文:王洪泉.用“函”、“通知”亦可答复“请示”[J].档案学通讯,2009(6).
作者姓名:王洪泉
作者单位:重庆科技学院人文系;
摘    要:杨文丰先生在他编著的《现代应用文书写作》一书中认为用函回复请示是错误的,笔者认为答复请示事项,既可用批复,也可用函和通知。究竟用哪个文种,要据情而定,如果请示机关和答复机关之间存在隶属关系,就用批复;如果不存在隶属关系就用复函;如果请示事项意义重大,而且牵涉面很广,又不便用批复来答复的,就用通知。

关 键 词:  通知  请示  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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